简介:根据法理学有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组成.但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研究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在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上,即表现为随意把与金融调控法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宏观调控法体系.当然,如果说金融交易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话,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之间则确实存在着让人容易混淆的地方;为此,我们必须从调整对象、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入手,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出区分与比较,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简介: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予以国际层面的研究,以人民币加入SDR为例来诠释中国导向下的国际经验嬗变问题;以中国叫停"熔断机制"为例诠释中国导向下的国际经验转化问题。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容作为开展国内层面研究的对象,金融市场是决定中国经济继续中高速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金融监管当局经常混淆管制和监管的界限,习惯于事前管制,而忽视事中或事后监管。金融监管必须回应市场,形成风险应对型的监管格局。金融市场的整体性、金融资源的流动性急需克服监管模式的部门化和碎片化,在机制设计方面注重信息均衡和有效激励,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两个方面,避免机构监管的板块化,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明确承担宏观审慎职能。
简介:法治的真正实现,不仅要求有充分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同时也必然要求有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尤其是观念的更新。只有如此,才能适应法治需求,促进法治实现。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法治的思想,在西方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他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而发展起来的,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它首先要求法律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和社会团体严格服从法律。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新型的法治。其社会政治内容与资产阶级法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