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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前言对于文书提出义务,现行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创设一般义务文书之概念,以此来扩大提出义务的范围,另一方面对其除外事由,创设自用文书之概念,借以谋求文书提出义务与文书持有人利益的协调。不过,关于自用文书概念与平成8年改正前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旧法)第312条第3款中的利益文书以及与

  • 标签: 拒绝权 最高裁判所 组织运营 诉讼当事人 代表诉讼 记载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