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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个按正规程序收购的“优质”金矿,刚生产10个月就面临资源枯竭,储量严重缩水几十倍!背后隐藏了什么黑幕?

  • 标签: 公安工作 行贿罪 法律解释 中国
  • 简介:矿业用地制度创新的根本出路在于资源产权的合理安排。以现代矿业地役权作为矿业用地的重要方式,既是拓展矿业用地获取途径的出路,更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出路。从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构建的现代矿业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转型升级,以地下空间为需役地的空间地役权、为获取矿业广场而设立的地表地役权等基本覆盖矿业用地领域。地役权的主体界定以及合同订立,是矿山企业设立地役权的重要内容。地役权的从属性而显示其弱权利性,可通过地役权登记原则、物权请求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式,维护地役权的预期、稳定和圆满。

  • 标签: 矿业法 矿业用地 地役权
  • 简介:缺乏矿业相邻关系的立法,对矿山企业行为就没有约束而放纵了企业对相邻方的利益侵害。信息不对称又很少有诉求途径的受害方被迫用上访、械斗等非常规手段制止企业侵害,导致各方继续受损。矿业立法应专门规定“矿业相邻关系”:矿业垂直相邻、矿业水平相邻关系以及矿业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等“立体性”相邻关系,给矿山企业明确了行为边界,为关联他人打开维护权利的通道。规范矿业相邻关系是矿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矿业相邻权只是矿山企业权利延伸的单向性保障,矿业相邻关系才是相邻各方相互依存的社会紧密结构。构建矿业相邻关系制度并合理实施,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 标签: 矿业 相邻权 环境保护 制度安排
  • 简介:矿业领域使用最多的“矿业权”,是一个多变而不确定的权利体.矿业权,是由明确矿产归属的物权、可以开发的特许授权、实际开发的企业产权虚拟出来的“三面一体”的权利集合;在法律属性上,矿业权多元化地表现为用益物权、准物权以及自物权等;在法律制度上,矿业权的公权属性与私权属性、流转之自由与限制、所属探矿权与采矿权等无不冲突.将各方面综合起来分析,便可以发现矿业权却是虚无的、根本不存在的权利.根据国外经验和矿业的特点,应果断地撤销矿业权,重构为矿产物权、特许权以及开发行为权等矿业的权利体系,以此建立“三权分列”的现代矿业制度.

  • 标签: 矿业 矿业权 物权 特许权
  • 简介:现行矿业制度几乎没有安全与健康、环境污染、矿业相邻关系以及公权力行政等方面的重要法律责任,因而在矿山企业违法结果发生后则以人治取代法治而治不胜治,这主要是以“矿”为主的财产性《矿产资源法》法律渊源的局限。应制定以“业”为主的管制性《矿业法》,以矿山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依据设置第一性义务,不履行第一性义务则按第二性义务承担不利后果。第二性义务是以社会性矿业法律责任为主,与经济性、政治性法律责任等构成矿业法律责任体系。社会性矿业法律责任的民事侵权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因果关系推定以及并不以违法为条件等。

  • 标签: 矿业 社会责任 矿业法律责任 社会性法律责任
  • 简介:规制主体就是权力配置问题。我国矿业管制权的内部结构关系并未能形成一个协调有序的权力体系。在纵向关系上,矿业勘探和开采的审批权在中央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分层化”配置,常常被地方政府将规模矿区分而处之,变相地加以分散分割审批。在横向关系上,形成了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规划部门等管理体系,系统庞杂,常常出现权力主体错位、管制权力内部结构体系混乱等问题。解决的方法就是建立独立的规制主体,并形成多元化的规制主体。

  • 标签: 合并 误区 独立主体 多元化
  • 简介:人性化,应作为矿业安全与健康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立法条件成熟,财产权效率优先并追求GDP的时代已经过去,趋向财产权的效率与劳动权的公平之间的平衡。立法理论充分,理性经济人在自利性的同时要平衡利他性,企业除了效率的经济目的以外还要承担相关利益者安全与健康的社会责任。立法路径明晰,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合作的不完全契约的剩余权由双方共享,以工业民主方式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内部治理的决策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以及矿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矿山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定为义务,我国有条件制定人性化的规范工作场所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

  • 标签: 矿业 社会责任 人性化的劳动关系 安全与健康法
  • 简介:修改《矿产资源法》,以破除“两证同体”制为入口,以建立现代矿业制度为目标,重构矿业法律体系.从传统的调整矿产物权为主的《矿产资源法》,转向现代的以调整矿山产业为主的《矿业法》.现代矿业制度,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分工,让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明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融入普通物权地位而由民法调整,矿产权的商品市场自由流转;政府对产权归属明晰的矿产开发行为和开发主体进行严格管制,矿业开发市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建立合理且严格的矿业开发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后的矿业环境保护、场所健康与安全、矿业用地以及矿业相邻关系等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并构建保障这些行为预期的系列矿业法律责任.

  • 标签: 矿业 矿业法 现代矿业制度 矿产资源法修改
  • 简介:在未经行政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裁判上,存在多种类型的裁判实践。当前存在确认“合同报批义务有效、其他部分未生效”、“合同有效”两种演进路线。其中确认“合同报批义务有效、其他部分未生效”更贴合裁判实践演进的理论脉络,更有利于确保当下裁判的统一和权威性,也更贴合我国矿业经济的本质内涵与复杂的发展前景,是一条稳健的改良路径,为立法论层面的应然选择。在解释论层面,亦应参考其他行政审批合同领域的实践成果,厘清矿业权转让合同报批义务的法律适用逻辑,并在尽可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完善违反报批义务的救济制度。

  • 标签: 行政审批 矿业权转让 合同效力 裁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