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抗辩权(Einrede)是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德国学者在六、七十年代对抗辩权的概念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其争论点主要集中在:抗辩权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才能被法院考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考虑抗辩权的存在和效力;抗辩可以在诉讼前主张还是必须在诉讼中主张;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别和联系等等.[1]本文从抗辩概念的发展历史出发,对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中世纪宗教法、德国各邦国法以及潘托克顿法学中的抗辩概念进行综述,着重研究抗辩概念是如何从程序概念演变到实体概念,抗辩发展史上的抗辩是由当事人提出,还是由法官主动考虑.从而对德国民法典中的抗辩概念及其行使方式有一个全面、历史的把握.
简介:英国地方政府在制度传统上具有组织自发性、历史演化性、直接民主性与职能有限性四大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英国地方政府的传统自治性。19世纪末期,两部地方政府法的颁布建立起组织结构统一、职能统一且以普选为基础的现代地方政府制度。此后为应对地方分权的诉求,新的立法不断补充和完善原有地方政府制度,产生了区域政府架构。从19世纪开始,中央政府建立起对地方政府的法律控制机构,并相应出现了济贫法委员会模式、地方政府委员会模式,以及全面与直接的控制模式三大法律控制模式的更迭。在不断深化的中央政府控制之下,地方政府慢慢失去自治色彩,甚至丢掉地方性特色,成为一个国家行政任务的地方分销者。在地方事务、地方知识以及地方财政的去地方化之后,现代地方政府仅是一个身在地方的中央代理机构。
简介: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大致包含三种基本的理论取向:现代化理论倾向以社会进化论为基础,接受发展研究的现代化理论,认为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必须引进和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观念,才有可能使其法律现代化,从而引导其社会的现代化;批判现代化理论认同发展研究的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反对现代化理论的基本主张,不赞成法律移植,要求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走独立自主的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之路;而多元主义理论倾向则反对从任何单一角度来看待法律与发展问题的做法,主张从多重视角和不同层面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提出既有实践操作意义又有理论价值的政策建议。
简介:我们湖北省天门市李场法律服务所是1987年成立的,现有工作人员5名。近几年来,克服乡小,经济不发达的困难,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基层法律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94年人平创收已达15000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突出重点,围绕经济建设全面深化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在新的形势下要开拓,要有新的发展,要把眼光和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上来,以此为突破口。因此,我们确立了四个法律服务重点:即党的中心工作、政府工作、基层组织和公民、经济体制改革。围绕这四个重点,实行了三个突破。一是大胆地、理直气壮地为当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当好法律顾问,由于我们在乎时的法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