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告人杨新,男,21岁,1998年5月19日凌晨,窜至其所在的某饲料厂办公室,趁室内无人之际用铁棍撬开厂长办公室行窃,未找到现金,即将放在抽屉里的几张欠款条带走。欠款条总额为69万元,系当地养鸡个体户陈欠厂方饲料后打的欠款条。杨渝到欠款条后,即想以此换钱,于是找到养鸡个体户张辉说:“我把你欠饲料厂的欠款条偷来了,你给我钱,我就把它烧掉。”张看了一下欠款余(欠款总数为5500元)就同意了,给了杨新1200元,杨随后将张的欠条烧掉。对于被告人杨新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如何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显然不能定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是财物,即有形财物和有价支付凭证,而欠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