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作为一种规范,不论是立法、司法都深深植根于某种特定的文化和社会制度中.它自身会受到该文化和制度的制约.但是,刑法必须体现人的一定欲求.因为,只有刑法的价值真正体现出对公民作为人的本身的价值关怀,才能得到公民的信仰,刑法自身才具有生命力.于是,我们看到刑法的信仰获得就是这样一个互动过程:刑法是保障和发展公民人权的大宪章,寻找到了公民信仰刑法的根基;同时,公民通过遵守刑法和维护刑法的价值坚定对刑法的信仰.刑法信仰的根基就在于刑法必须植根于人的欲求中,体现出人的欲求,不得违背"常情、常识、常理".因此,我国现行刑法要想获得信仰至少必须做到:刑法价值真正的转变;刑事解释的公正;刑事普法的观念转变.
简介: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于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应冷静看待该项巨大成就,并对其引起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20世纪中叶,由于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缺乏统一性,起草者们极力主张以律师为基础的对抗诉讼程序模式,起草者们深信'以律师为基础'的诉讼程序是相对公平的——律师负责向当事人提供信息、诉讼双方积极对抗,从而产生相对公平的判决——为此设计了一系列的规则以服务于对抗诉讼程序,如证据开示、诉讼合并、集团诉讼、放宽诉讼条件。到20世纪后叶,对抗诉讼程序的信仰深入人心。然而,起草者们忽略了对律师行为的约束以及双方诉讼资源的不平衡,而当时问题并不能解决,一方面对律师的约束仅限于道德谴责,另一方面法院及政府对缺乏诉讼资源的当事人拒绝提供补助。在这些问题出现的期间,多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模式相继涌现,特别是法院对和解的介入,尤以ADR程序及管理型裁判为代表。其日后的趋势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使得裁判与其他决策程序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而此时,裁判程序逐渐被诉讼和解代替,成为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然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也会存在与裁判相类似的问题,并且纠纷解决的决策者所拥有的权力来源正当性也令人担忧。为此,应对和解规定作出重新的规定,一方面,法官应参与对法规的审查,另一方面,对和解的主体、来源正当性、应用范围以及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无论是对抗诉讼程序还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对其中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限制约束,是最根本而又最难解决的问题,应抵制将司法疲惫转化为使判决贬值的做法,但是不能提供不受约束的决策程序取而代之。
简介:在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以及各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普遍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了确认和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也规定个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欧洲人权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判断一项国家行为是否侵犯个人宗教信仰自由的五个审查步骤,分别是:1.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是否落入《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权利的保护范围;2.国家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申诉人该权利的侵害;3.国家的行为是否是符合国内法的规定;4.此行为是否追求合法正当的目的;5.此行为是否是民主社会中所必须的.本文聚焦于前两个步骤,重点讨论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系统中如何界定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范围,以及何者可构成对一项基本权利的干预.
简介:2018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杰作蛋糕店诉科罗拉多州民权委员会案”作出了判决,宣告科罗拉多州政府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科州的《反歧视法》对菲力普斯的基督教信仰具有敌意,《反歧视法》对于科州公民的宗教信仰没有保持必要的中立,因此判决科州政府败诉。肯尼迪大法官认为,科州的司法程序存在着一些瑕疵,对菲力普斯的行政处罚影响到了其宗教信仰自由;卡根大法官认为,科州政府没有履行证明义务,证明《反歧视法》保持对宗教信仰的中立。金斯伯格大法官则持异议,认为两名同婚者只是要求购买用于结婚的蛋糕,而不是要求蛋糕设计师设计一款专门“庆祝同性婚姻的蛋糕”。菲力普斯案经过科州的四次司法程序,多数意见认定科州的司法程序具有司法偏见,其论据并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