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因特网的发展与便利形成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存在,电子邮件的便利跨越时空的限制,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紧密维护,然而垃圾邮件(JunkE-mails)却同时造成使用人相当的困扰,不但增加层层过滤信件的时间,也引发部分正常信件经过封锁名单(BlockLists)及垃圾邮件清除器(SpamFilters)的使用,反而被归类到垃圾邮件的分类。本文建议应考虑垃圾邮件发信人查缉不易与变换位置迅速的缺点,参考美国经验并检视美国法规制度与实务判决等方面,再衡量既有法制解决此类问题将面临的困难与障碍,从而提出设立新法的建议与内容,希冀能为垃圾邮件防止法提供省思与依据。
简介:法律关系是强制关系。强制性是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民法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无效力待定法律关系。民法之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行为后果的移转选择资格。权利之效力即权利之权能。债权效力是受领、请求、代位、撤销、选择等行为资格,不能概括为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平等特定人之间,一方可决定另一方是否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即民法之债,一方可决定是否为另一方请求之特定行为的关系非民法之债,实际上已互为不特定人关系。自然债无强制力,是人情债,非法律债。抗辩权是对抗给付请求权瑕疵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概念不能成立。对抗无权请求只须抗辩,无须行使抗辩权。无权请求已明时,被请求人之抗辩只须拒绝给付,无需其他表示。
简介: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第4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这里“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一般意义上应当被理解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专家”②。因此,该条规定也就标志着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家出庭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诚然,专家出庭制度业已创设,但是专家出庭是以何种身份?依照什么程序?享有哪些权利和履行哪些业务?从修改后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相关制度规定尚付阙如,需要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