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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担保的侵害以对担保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的占有、妨害担保以及毁损担保三种情形。担保占有被侵夺时,担保(包括抵押)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被毁损时,担保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上保证人)毁损担保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的,担保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进行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上代位的发生。

  • 标签: 担保物权 侵权行为 法律救济 物上代位
  • 简介:浮动抵押(floatincharge)是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或某一类的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作为还款保证,为贷款人利益而设立的担保。它突破了传统固定抵押制度对抵押范围的局限,将其从“已存财产”扩大到“将来财产”,适应了现代工商业融资的要求,在国际商业信贷(尤其是项目贷款)中备受青睐,是种新型的担保方式。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之比较(-)对抵押“特定性、绝对化”原则的冲击在传统固定抵押担保制度下,为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要求债务人在设定抵押时必须提供具体确定的现有财产,这限制了抵押的范围和价值,不能适应二战以来由于科技发展而产生的国际分工及贸易的新变化。而浮动抵押发展了传统抵押,它

  • 标签: 浮动抵押 借款人 固定抵押 贷款人 抵押物 抵押资产
  • 简介:担保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制是否完善的根本性标志,在我国担保制度已融入经济金融生活,调节与规范经济金融的作用日益显现,而优先受偿担保的核心。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担保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例外规定的梳理与分析,提示债权人注意和避免担保在实现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与障碍,以期更好地维护其自身权益。

  • 标签: 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例外
  • 简介:忠实义务系信托构造中维持信赖基础之重要关键,且为受托人必须恪守以确保受益人之利益、信托本旨与信托目的之达成。受托人于信托关系存续中,于不违背信托目的与信托本旨之前提下,是否能从信托受益上设定并取得担保?不无疑义。有鉴于此,以信托忠实义务之基础构造、受益人保护之必要以及金融圆滑化之视点,结合台湾地区及日本相关法规与实务案例,进行比较分析与研究,诚属重要。

  • 标签: 信托受益权 忠实义务 利益冲突 信托构造 金融圆滑化
  • 简介:本刊上期刊发了作者的《(物权法)关于担保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上),文章就“一、物权法、担保法的规范冲突与选择适用”以及“二、担保公示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论述.本期接上期刊登该文下半部分,敬请继续关注。

  • 标签: 《物权法》 担保物权 审判实务 选择适用 规范冲突 法律效果
  • 简介: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人。担保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权实现的协议不得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适用于质和留置,当事人关于担保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 标签: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
  • 简介:依英美法"上负担"的理论,船员工资优先产生于"为船舶提供服务"的事实,而依大陆法系"担保"的理论,这一权利产生的依据则在于其所担保的工资债权。对此,应从比较法学中的"功能主义"立场出发,界定船员劳动之事实行为的性质,并由此提出补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0条以确立船员工资优先产生的法律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船员工资优先从"上负担"到"担保"的范式转换。

  • 标签: 物上负担 担保物权 船舶优先权 船员工资 范式转移
  • 简介:实现担保案件中,适格的申请主体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关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未明确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人是否属于实现担保案件适格申请主体,加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缺少了登记制度所具有的公信力,使得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人属于实现担保案件的适格申请主体,这是因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则并未区分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非讼程序的适用中允许有实体争议的存在、能够获得比较法上的支持。

  • 标签: 担保物权 动产抵押权 登记 申请主体 适格
  • 简介:担保制度是保障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是清偿不能的法律制度,二者都是围绕清偿能力而展开。别除权制度是连接担保制度与破产制度的桥梁。担保的发展对破产制度造成冲击,也促使了破产法的改革。一是限制别除权的法律基础,二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暂停行使。其目的在于解决担保和破产的冲突,实现利益平衡。

  • 标签: 担保 破产 别除权
  • 简介:<正>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和物质基础,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的物质的属性。在过去,一般都认为环境的经济属性与其生态的属性不会产生冲突,法律只需要对其经济属性作出制度性安排就可以了,传统的制度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现在人们不仅意识到环境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并且还意识到由于人类长期以来对其生态属性的忽视,已经造成了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与生态性的剧烈冲突。那么,在承认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前提下,我们不禁要问,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物权法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物权法应作出何种反

  • 标签: 环境资源 物权法 环境保护相邻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环境容量
  • 简介:论《担保法》中的抵押制度冯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抵押制度有了一个质的飞跃。本文试从《担保法》颁布前我国抵押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担保法》关于抵押制度之具体规定等方面,探讨《担保法》对我国抵押制度的发展及其中国特色...

  • 标签: 抵押权人 《担保法》 抵押权制度 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 抵押登记
  • 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10年7月通过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之知识产权担保补编》以《担保交易立法指南》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担保的设立、登记、效力、强制执行、法律适用等问题做了全面讨论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知识产权担保补编》以降低知识产权融资成本,促进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为目标,对知识产权担保采用功能性、综合性、统一性的处理方法,注意协调担保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广泛吸收各国专家意见,体现了该领域的立法趋势,对各国相关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标签: UNCITRAL 知识产权 担保权 融资
  • 简介:自助是自我救济的方式之一,来自于保护的“自生自发秩序”之中。自助行为符合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基本理念,制度化是确保自助正当性的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自助行为无差别地规定在请求救济体系中,忽略了绝对与相对在自我实现方面的区别,不利于自助行为制度在保护方面发挥其特有的功能。类型化是合理引导与规制自助行为的制度选择。《物权法》应在保护中规定自助的一般条款,并在所有权、占有以及担保的保护与实现中建立单独的自助法律制度,以避免自助行为滥用给法律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

  • 标签: 自助行为 请求权 救济 类型化
  • 简介:中国台湾地区既有的担保制度虽经翻修,仍未能符合企业融资的需求.鉴于此,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兼采英美、大陆法系之长,凝聚台湾地区实务界及学术界智识的“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应运而生,其中所确立的动产浮动担保制度拓宽了企业可融资资产,成为担保制度现代化的新契机.草案贯彻契约自由及诚信、商业合理性原则,顺应企业经营的弹性灵活并维护应有的交易秩序;明确规定了担保的设定及对抗要件,采取了声明登录制作为公示方法,亦由此确定了清晰、可预见的优先次序;草案创设了高效简便的实行程序,力图降低融资成本;并对附属刑事责任、民法规范的衔接、统一公示制度等做出法律设计.企业资产担保制度立法应从速完成,从而为文创事业及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助益.

  • 标签: 浮动资产担保 声明登录制 优先次序 担保权实行
  • 简介:《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实现担保非讼程序,目的是在程序主体对主债权、担保等实体问题不存在争执的基础上做出许可执行拍卖、变卖裁定。而通过对北京、重庆、广东三地法院做出的许可裁定书文本分析得知,法院对优先、优先受偿数额等相关实体问题是否在裁定书中做出处理的态度大相径庭。从认识归因上讲,主要是对形式审查原则认识不清。对此,从法理解释来看,许可裁定书不仅要对担保财产"是否"以及"如何"拍卖、变卖做出裁断,还应对优先受偿数额等实体问题进行确认。该裁定性质上为"对的执行名义",具有执行力。

  • 标签: 担保物权 非讼许可裁定 形式审查原则 对物的执行名义
  • 简介:引言学界关于公示原则向存争议,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未明言公示之原则,更为理论之争鸣留下余地。有学者将公示原则作为物权法之基本原则,~①有学者则否认公示之基本原则地位,~②可见关于公示原则诸问题,学界难成达成共识,仍有探讨之必要。关于公示之理论争点,可概括为三问题:第一,公示之内容为何?是权变动?本身?抑或二者结合?第二,

  • 标签: 物权公示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动产物权 动产交付 公示方法
  • 简介:的消灭在《物权法》体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的变动,但是对的消灭却未有完善、全面的规定,致使国家大量资源闲置,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通过对的消灭进行研究,以期探究的消灭对中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重要意义。

  • 标签: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消灭 时效消灭
  • 简介:农村土地“三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进行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次级土地承包经营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标签: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
  • 简介:《物权法》构筑的我国担保制度是充分吸收英美法经验的产物,因此,对作为英美法担保制度起源之一的罗马法非所有权移转型的扫纬拳制度进行了解成为必要。近代苏格兰罗马法学者亨特的《包含盖尤斯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以法典为顺序的罗马法之系统和历史性解释》,被誉为英语世界最卓越的标准教科书。对其中相关部分的解读,是上述深入了解英美担保制度之学理构架的捷径。

  • 标签: 亨特 质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罗马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