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宏观视角运用社会成本理论进行分析,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可以大幅度地节省侵权的救济成本,而且可以提高综合社会损害防控体系的运行效率。那种认为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必然扩大社会损害规模因而是无效率的传统观念可能并不正确。责任保险制度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制度如何安排。为提高责任保险制度的效率,相关制度的设计必须从社会损害综合防控的视角出发,一方面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强化侵权损害的救济成本控制;另一方面,应充分重视保险机制提高综合社会损害防控体系运行效率的作用,通过更有效率的社会损害防控体系,降低社会损害的总规模。
简介:"非应用实体"(NPE)不生产任何真正的产品,他们的业务模式主要是通过诉讼来实体公司缴纳专利费。科技业界及服务于科技业界的知识产权从业者普遍对NPE怀有敌意。他们认为NPE不利于科技企业的发展,通过启动法律程序来收取专利费的做法也抬高了最终消费者的支付水平。全球NPE有很多,无疑高智和RPX是其中的佼佼者。NPE的出现,正是为了满足降低专利交易(维权)费用的社会需求。他们通过构建专利组合,降低专利的非系统性风险。专利许可的加强意味着一些技术使用人被赶出市场,这会导致市场结构更加趋近于垄断市场而非自由市场,产品价格上升。如果说NPE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增加了社会成本,那么应该被责怪的是制度本身。NPE对社会的危害,来自于它对这些制度问题的综合性运用。
简介:“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包含“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两个要件。相比“独立完成”,“创造性”的判断非常模糊,司法裁量规则由“作品艺术价值”论、“作者心理意图”论、“创作过程工具”论替换为更加客观恰当的“细微/显著的差异”二分法,这有其哲学基础和科学依据,但该二分法并未提供精确统一的标准。为弥补这一不确定之不足,法经济学视角可以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路径,实现维系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治理目标。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应删除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含义阐释中“有审美意义”这一语词限定,并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作品类型纳入新法,从而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合理恰当地解释“独创性”内涵以提供公平有效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