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二十年来,在大规模征地运动中被焦点放大并标签化的地方政府利维坦之恶与失地农民的弱者形象需要进行重新的经验化理解,既有的征地维权范式研究需要被重新反思。鄂中X村的调查表明,村庄征地的社会基础和征拆体制是征地研究展开的两大前提性认识,农民在征地共识指引下通过土地、房屋等物质资本和社会关系资本与地方政府进行双向多次的地权博弈,以此来完成村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的产权转移才是征地的基本逻辑和真实经验。征地不仅是地权博弈和产权转移的过程,征地给村庄带来了农民阶层分化的扩大、地权共识瓦解下的土地纠纷和失地的精英农户以上访进行虚假抗争等社会治理后果,在基层治理性危机突出、地方政权的治理权力和话语权力不断流失的背景下如何完成对征地的治理需要学界和政策部门加以认真反思。
简介:<正>一、经济法律规范就是经济制度规范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主要社会规范之一.社会规范的特性使法律与社会制度发生直接联系.社会制度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是社会关系规范化的结果.社会制度也就是社会关系制度.构建社会制度的社会规范有多种,如传统、习惯、惯例、政策、法律等等.法律因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等特性,使其在实行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近现代成为构建社会制度诸规范中的最主要的社会规范.因之,在理论上,人们每谈到制度的时候,总会自然地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在实践上,人们总会将国家重要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生活制度加以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