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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日前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阳泉市成立于1945年5月,是一座以煤炭、化工、发电、耐火材料生产为主的工业型城市,矸石山、扬尘、燃煤、机动车污染日趋突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阳泉市建市以来第一部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的地方性法规。

  • 标签: 阳泉市 大气污染防治 山西省
  • 简介:2018年12月,受到广泛关注的腾讯公司诉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宣判,一、二审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再次反映出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评价中存在的极大争议。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其宣示意义大于实用价值,对行为类型的列举既不互斥也不周延,如何评价未类型化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依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未类型化行为只能在充分考虑互联网竞争特殊性的前提下,保留在一般条款下评价

  • 标签: 广告过滤行为 未类型化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简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轫于美国,其间,《清洁水资源法》《超级基金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颁布保障了这一制度的相关构建工作稳步推进,并于上世纪末臻于完美。然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开展,囿于我国的环境治理模式、政府环境责任的分配而应体现出不同的形态。通过厘清法律概念、强调立法先行、明晰政府责任、创新制度规则等方式,可以重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标签: 生态修复 环境修复 政府环境责任
  • 简介:本文利用国产DNA检测设备(包括核酸自动提取仪、基因扩增仪及遗传分析仪)在高海拔环境进行DNA检测,研究在西部高海拔地区建立DNA实验室的可行性,以及对不同实验方法进行比较分析。结果表明国产DNA检测设备可以满足高海拔使用要求,常规检材无需经过特殊处理即可获得满意的分型结果,接触类检材通过扩增前覆盖石蜡油进行保温密封等方法也能提高检出率。

  • 标签: 国产DNA检测设备 高海拔 常规检材 接触类检材
  • 简介:我国很多地方省市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来源、使用范围、管理主体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了经验。对比相关省市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应该从规范资金的名称、扩大资金的来源、完善资金的使用范围、确定资金的管理主体、加强公众对资金的监督等方面进行完善,以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款专用,使环境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

  • 标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公益诉讼 实证分析
  • 简介:《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继往开来,引入目的保留条款,契合了扩大自治、放松管制的民事立法潮流。在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路径上,应认为第153条第1款摒弃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为代表的规范分析进路,而是采用了以规范目的为指引,综合各项利益关系认定合同效力的个案衡量进路。在具体操作上,法官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引,审慎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在此,对强制性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整理仍可作为辅助手段,增强裁判的稳定性。在违法合同的效力判断中,须注意强制性规范的禁止对象,准确认定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的但书规定在合同绝对无效与有效之间预留了一个弹性空间,在个案中,法官须根据规范目的,以必要性原则为指引,可以将违法合同灵活认定为相对无效、部分无效、非当然无效、向后的无效、不确定的无效等无效类型。

  • 标签: 违法合同 强制性规定 效力评价 规范目的 无效类型
  • 简介:人工智能具有提高法律职业人的工作效率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等价值,给法律领域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影响着法律职业人的生涯。然而,当前的法律人工智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法律的正当性等方面存在困境,导致所起的作用有限。因公权力机关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原则,人工智能在法律职业中只能提供辅助作用。人工智能在未来法律实务中应采用“人类决策、AI辅助”的协作模式,同时建立对法律人工智能的“全程智能监督”模式,明确系统开发者和使用者的责任,深入推进人工智能司法规范化的建设。

  • 标签: 人工智能 法律职业 辅助作用 人机结合 智能监督
  • 简介:在现代互联网技术普及的背景下,电子支付因其便捷、高效等优势已成为时下热门的新型支付方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电子支付方式对盗窃犯罪亦产生很大影响,导致传统盗窃案件数量减少,但新型盗窃案件频发。虽然公安机关在侦查手段、处理模式上已进行适时调整,但仍存在电子网络支付环境不成熟、相关法律存在空缺,财产被盗未能及时发觉以及黑客侵入层出不穷等问题。因此,应尽快明确立法,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调整执法思路和策略,建立长期高效联合侦查破案机制。

  • 标签: 电子支付 盗窃犯罪 侦查方式 防控策略
  • 简介: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与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

  • 标签: 原告资格 利害关系 不利影响 主观公权利 保护规范
  • 简介:1989年,盖拉等40名居住在意大利一家高风险化工厂附近的居民,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申诉人指控,意大利政府未公开该化工厂的经营活动风险以及突发事件中应遵守的应急程序等信息,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生命权)和第10条(表达自由权)。欧洲人权法院判定,公约第10条没有规定公共当局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故意大利政府未侵犯申诉人的表达自由权。但严重的环境污染会直接影响个人福祉、妨碍个人享受自己的家园,而政府未公开相关信息将导致申诉人不能充分评估其所面临的环境风险,进而损害申诉人为《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保障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尊重的权利。鉴于已确认对第8条的违反,法院对本案中生命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了回避判断。

  • 标签: 欧洲人权公约 环境信息公开 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尊重的权利 接受信息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