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从国家、集体、经营者和农民角度分别回应了土地制度变革的需求。相比较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通过信托方式流转农地可以更好实现更新农地经营模式,确保农民土地利益以及实现农地保护制度等目标。当前,我们有必要梳理“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土地信托的法律结构,从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土地信托的配套制度,并树立信托法思维等角度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在村集体组织内设置专门的咨询机构,为有意向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农户提供咨询服务,让农户发现土地信托制度的优点,进而运用该项制度。需要明确土地上各项权利的内容,厘清权利的边界。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公示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为投资于农地流转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信托的融资功能。
简介:着眼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以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基础,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他物权生成逻辑的拓展,土地经营权得以建立源自“用益物权一次级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其生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用益物权的结果,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土地承包权.通过扩大解释《物权法》第117条中“动产”的含义以及登记技术信息化对物权类型和内容的扩容,物权法完全可以容纳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物权.“成员权说”对土地承包权性质的阐释,“总括权利说”“两权说”“债权说”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阐释都有偏颇之处,并可能引发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简介:"土地征收"概念是宪政国出现才开始孕育的。近代中国学习西法,土地征收制度与概念被引入。然而,"土地征收"概念在中国的产生与形成并非一蹴而就。清末先是使用"购地",学习日本法后,转而使用"收用土地",后直接改为"土地收用"。进入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还使用"土地收用",至南京政府时期改为"土地征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土地收用""土地征收"夹杂出现,并没有明显区别;同时,又产生了"土地征用"一词。通过梳理民国时期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与学理,比较"土地收用"、"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等概念,可知民国时期的"土地征收"概念经历了"古典时期"与"扩张时期"的演变与发展。这种变化也是民国政治制度与公法制度变迁的缩影。
简介:中国约60万的行政村里有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在当前村民自治和村级财务管理尚不完善的时代背景下,“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犯罪已然成为了农村基层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如何打击和预防“村官”的挪用土地补偿款行为,拍死这只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苍蝇”,扭转“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犯罪不断上升的不良局面,无疑是极具现实意义的一道课题。通过对“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及其“罪”与“罚”的现状扫描,发现当前“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犯罪案件的司法定“罪”颇多分歧,量刑处“罚”明显失衡,探析其缘由主要在于立法先天不足,司法后天乏力。为此,提出了“村官”挪用土地补偿款的“罪”与“罚”应当走导引基层社会法治化规范治理的准确打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