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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王院长有一女儿上大学去了;案发时王院长不在家,家中只有其爱人王秀英一人。王院长家在老居住区。房子属旧房翻新扩建而成,院门朝北,院子里有血迹;院内并排三间住房。进门是客厅,客厅里到处是成片的血迹。左面是院长夫妇的卧室,床头灯亮着却无人。右面是院长女儿的闺房,房内无灯光;但在客厅灯光照射下可见王院长爱人王秀英头西脚东仰躺着,胸部满是泥土,脸上糊满血污,头两侧散落着两只被打破的绿瓷花盆。另一只没烂的白瓷花盆歪倒在一边,沾满了喷溅的血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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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0年国庆节前夕,为新闻界所关注的、湖南省祁东县女副县长曹素英等五位政府官员状告《中华工商时报》社、《家庭导报》记者苏牧和《中国资产新闻报》记者瞿国辉侵害名誉权一案有了终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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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网络名誉权是名誉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和延伸,我们说其本质依然是属于传统的名誉权范畴的。因此,在方便了人们的言论的同时,也造成了对人们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本文对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进行了探讨,首先指出了何为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的特点,然后简要介绍了我国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现状,最后探讨了网络背景下名誉权的保护对策。

  • 标签: 互联网 名誉权 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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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司法管辖地如何确定,造成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已成为网络名誉侵权的重要问题。网络法律在协调人格权与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使公众利益作些让步,避免给信息产业的发展带来障碍。

  • 标签: 网络 名誉侵权 侵权方式 网络服务提供商 过错责任 管辖
  • 简介:网络是指由计算机通过相关介质实现互联,并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及相关规则实现对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功能设施的名称。网络具有很强的交流性,人们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浏览信息、聊天、讨论、留言,与任何上网对象进行联系、交流和获取多种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无疑使我们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但是,由于

  • 标签: 名誉权 网络侵权 网络安全 定性 民法通则
  • 简介:在实践中,名誉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特征表现形式纷繁多样,需要确立更为具体的评判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根据不同情况对侵害名誉权行为违法性的认定给出了不同的规定。《解答》的第7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标签: 名誉侵权行为 违法性 认定标准 构成要件 消费者权益
  • 简介: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也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和法人的名称权、法人的名誉权等,都属于人格权。

  • 标签: 名誉权 人身权 公民权利 主要内容
  • 简介: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相对人名誉权的侵犯?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持肯定态度。首先从名誉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来看,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能够构成对相对人名誉权的侵犯的。(一)、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人。我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都是特定的,即行政机关的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作出的。因此受到侵权的被害人必然是特定的。(二)、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名誉权 名誉侵权 《行政诉讼法》 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
  • 简介:医生给患者实施了减肥抽脂手术,患者误为术后留下了后遗症,到报社去投诉,报纸刊发此文后,医生面对的是各种形式的压力。于是,医生一纸诉状将患者告上法庭。据法律界有关人士介绍,这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来,国内首例医生状告患者,并由人民法院成功调解的名誉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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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因为产品质量或者商家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商品和服务购买者采取过激行为主张权利,进而引发法人名誉权纠纷的事例时有发生,不断见诸报端,且有愈演愈烈趋势。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认定构成法人名誉权侵权的分寸和尺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 标签: 法人名誉权 司法认定 侵犯 名誉权纠纷 名誉权侵权 产品质量
  • 简介:近日,陕西志丹县李某、孙某,因编发一条“辱骂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的手机短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的名义逮捕。转发此短信的4名科级干部,则被免职和纪律处分。实际上,涉及地方官员名誉的“诽谤案”,尤其应该谨慎对待。刑法通过惩罚一定的言论来保护名誉权的现实,意味着在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叠,所以,在诽谤罪的实际适用中必然要面对二者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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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新闻媒介──即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采集、编写和播发新闻的机构卷入侵害名誉权诉讼,是我国近年来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机构,新闻媒介为了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其笔触必然要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披露和传播的新闻,特别是社会新闻和批评性新闻.出现某种程度的失误或引起新闻涉及的当事人(以下简称“新闻相对人”)误解,形成侵害名誉权纠纷以致酿成诉讼是很难避免的。莎士比亚在其名剧《奥赛罗》中,借剧中人伊阿谷之口讲道:“无论男人女人,名誉是他们灵魂中最切身的珍宝。”现在各文明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在法律上明文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新闻相对人认为名誉权遭到侵害,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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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7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汪峰诉被告韩炳江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汪峰诉称,2015年4月20日,被告韩炳江在其个人新浪微博(用户名:中国第一狗仔卓伟)上分享了“全民星探”发布的名为【独家】章子怡汪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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