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以《新闻联播》栏目为代表的一些主要媒体开始连续针对“垃圾短信”的有关情况进行报道.使得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对垃圾短信进行规制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但是垃圾短信与短信广告应该是不同的概念。在对垃圾短信进行规制之前应该对其有明确的界定.并且在规制短信广告中要坚持媒体中性原则.同时注意与其他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否则不恰当的或者粗放式垃圾短信规制措施可能会与立法目的相违背从而损害到我国相关产业的利益。本文试图对此作一讨论。
简介:随着信息时代来临,手机已成为生活必需品。手机短信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被人们称为"第五媒体"。但手机短信业务日趋繁荣与法律监管空白渐显,为滋生垃圾短信提供了空间。这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随着垃圾短信侵权频发,亟待填补如垃圾短信法律概念界定、立法规制缺失、部门监管不力、违法成本较低等诸多法律漏洞,全方位对垃圾短信进行法律规制,建立长久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以便于规制市场秩序,构建有序的法治社会。
简介:李先生在某通讯公司办理了交通违法信息短信提醒业务,每月付费3元。后李先生收到4s店发来的提示,告知车辆有交通违法5次。原来李先生的车在3个月里,在同一地点超速违法5次。李先生认为通讯公司没有及时发送信息,导致自己发生了本可避免的后4次违法行为,应赔偿自己后4次的违法罚款共计600元,但通讯公司只愿意赔偿4个月的信息费12元。
简介:要铲除垃圾短信利益链条,引入和加强外部监管是当务之急。到底哪个是垃圾短信的主管部门?失职的运营商又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些都需要明确。
简介:“次龟,你快回来,你老婆在偷人。”相信任何一个已婚男人接到这样的手机短信都会热血上涌。令人特别奇怪的是,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人却是曾经的案外人、证人尤某。2008年12月26日,随着原告王某夫妇的撤诉,这起名誉权纠纷案最终落下帷幕。
简介:
简介:为进一步加强与县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深泽县人大常委会正式开通了“县人大代表短信平台”,
简介:垃圾短信是指没有经过接受者同意的其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广告性的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的短信息。其构成要件有三:违法性、未经接收者同意、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垃圾短信的违法性表现在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有的垃圾短信涉嫌犯罪。对于垃圾短信的防控我们认为应从立法设计,技术的角度,行业自律以及手机用户提高维权防范意识等多个层面,多管齐下。
简介: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倪键中先生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生长博士于2005年3月2日在京签署合作协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正式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短信网址争议解决机构,解决短信网址争议。
“垃圾短信”的界定与规制
手机垃圾短信的立法规制
短信服务未提供应投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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