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法采矿现象比较普遍且治不胜治,这主要在于刑法惩治不到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可独立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开采,采出了矿产资源并据为己有,则构成盗窃罪。如果不认可盗窃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论处,则会放纵犯罪。但又不能以数罪并罚,而属于牵连犯罪,符合牵连犯的基本特征。非法采矿牵连盗窃犯罪,属于处决为一罪,择重罪予以处罚,可以判至无期徒刑。
简介:<正>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严格按法定权限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现就规范采矿许可
简介:采矿权是一系列行为和财产的集合体,却被《物权法》第123条纳入用益物权,这与一物一权、主体平等、公示公信等物权原则相违背。而且矿产品是矿产资源的耗竭,不能返回矿产资源本体,这与旨在用益而不是处分矿产资源的用益物权有本质区别。碍于国有矿产资源不能流通而让众多开采者同时使用同一客体,并在使用完后收取固定租金,这是公共资源流失和浪费的暗道。在矿产资源与矿产品之间,独立于并先于采矿权设立矿产所有权,是防止“公地悲剧”的闸阀。
简介:<正>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优化矿山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06]54号)精神,现就生产规模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非煤矿山办理采矿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国土资
简介:<正>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化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调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加强矿业权价款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
非法采矿牵连盗窃犯罪
关于规范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试析采矿权物权设置的失误——对《物权法》第123条的剖析
关于生产规模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非煤矿山办理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