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效评估生物多样性状态、变化是实现其保护的基础,而迄今仍缺乏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生物多样性评估方法。该文综述了国内外生物多样性的测度及评估方法,以及各方法在应用中存在的局限性。源于基础生态学研究的生物多样性评估方法主要集中在物种、群落水平上,并以α、β、γ等多样性指数进行测度,强调的是物种丰富度及多样性指数的计算等。当面向保护和管理需求时,一些基于单一研究目标如栖息地导向、GAP分析、热点地区划分、代理指标等评估方法得到应用,同时通过遥感、模型模拟等技术手段加以开展。这类评估强调的是生物多样性的一个侧面,难以全面反映生物多样性状态、变化、威胁及其政策决策系统的响应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目前,基于DSPIR概念框架的综合评估方法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而在中国正面临评价指标构建及其赋权的复杂性等困难,因此亟需一套适合国情的综合评估方法体系,同时对国外一些适用的快速评估方法应予以借鉴。
简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若干情形,为司法工作人员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提供了规范指导。然而,法条规定之有限性与案件样式之无限性之间存在的巨大张力决定了办案人员在审查社会危险性时无疑要凭借自己的主观经验,同时,我国社会危险性审查还存在行政化色彩浓厚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应当以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以量化评估方法为评估基础,拓宽社会危险性评估主体的范围,加强评估过程中的控辩对抗性,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有助于实现社会危险性评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