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科技化和智能化现象也日益增多,刑事司法鉴定对于探明案件真相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做了一些修改,这些修改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此次修改并不彻底,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自侦自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侦查机关的内设鉴定机构,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据有关实证调查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涉及的鉴定一般都是由侦查机关的内设鉴定机构作出的,而对侦查程序中司法鉴定的规制却少之又少。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占据主导地位,控辩双方的鉴定权配置不当,辩护方的权利受到制约。侦查机关的内设鉴定机构应当从侦查机构中剥离出来,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门为刑事侦查服务的鉴定机构。
简介:当前,关于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存在着不同分歧,其中非监禁型刑罚执行说和社区刑罚执行说的重观点占据着主地位。基于这样的性质定位,两种学说具有共通之处,即明确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刑罚的首目的是惩罚犯罪。无论何种形式的处罚方式均应首先强调惩罚的功能效应。而在实践中,从社区矫正制度的设计到具体执行均未过多涉及惩罚机制的构建。定期报到、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以及3次警告提请收监是现阶段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主的惩罚性制度。遗憾的是由于当前执行社区矫正的机构是基层司法所,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惩罚大都停留在定期报到的基础阶段。直言不讳地说,正是基于这样的宽松环境,缺乏严厉完善的惩罚性机制,使得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准确定位自己的身份,矫正改造意识不强。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和执法授权,工作人员缺乏刑罚意识和监管执行力。两者均未能体现法律的震慑性和警示性,最终架空制度理念,无法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因此,应从制度设计到机构设置逐步加强对社区矫正惩罚机制的完善,使得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实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功能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