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简介:欧洲视非洲为其传统势力范围,在一体化进程中也始终将非洲作为其身份的外部对应,将其置于非常重要的地缘政治战略地位。过去十年来,非洲经济迅速发展,考虑到非洲大陆蕴涵着丰富的能源资源,欧盟日益关注在非洲的利益,通过倡导"可持续"能源开发理念,对非洲实施新的能源开发布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同非洲一直保持着积极友好的合作关系,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非洲不仅成为中国能源安全多样化风险分担的重要地区,也是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实验场所。中国援助非洲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结合中国经验走出了"以基础设施建设换能源"的对非洲能源开发模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由于中国和欧盟对能源安全的可持续性有着不同的理解,导致双方在非洲能源开发中走出了两条不同的路径。非洲对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可持续开发的关注,促进了中国和欧盟在非洲能源开发中的合作。
简介: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大幅调整小布什时期的能源环境政策,形成以“绿色”和“节能”为特点的新能源政策。奥巴马政府的能源环境政策深受新自由制度主义影响,追求制度霸权,是“现实的理想主义能源环境政策”,其理论上的局限性和制度性不合理,除受美国内多重因素的影响外,还将受到欧盟、日本以及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诉求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在短期内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