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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污染环境罪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当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效。但理论上该罪的主观方面却陷入了过失、故意抑或均可成立的理论之争。由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不明,法官在裁判中几乎不指明该罪的罪过形式,造成模糊司法。破解司法模糊化应当在解释论上坚持生态益理念,坚定故意说,在立法论上考量适当扩大刑罚幅度的可行性。

  • 标签: 污染环境罪 罪过 归责 生态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