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不动产登记具有很强的公示力、公信力、法律效力,因此,不动产登记真实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只有细致、科学、合理的登记程序,才能保证不动产登记的真实和准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3章对登记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第14条至第16条的内容是对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的规定,第17条至第18条的内容是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的规定,第19条至第20条是对不动产登记审核的规定,第21条至第22条是对不动产登记登簿的规定。《条例》虽未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程序,但从条文规定的内容可以发现《条例》将不动产登记程序划分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四个阶段,且详细规定了每一阶段中当事人、登记机构应履行的事项。
简介:摘要为了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一站式”服务式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3年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整合全国资源,推行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度要求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切实的负责任,做好本职工作,使国有资源价值得以明晰。并且对各类不动产登记进行严格分类,例如土国划分到土资源一类,房屋建筑划分到住建一类等,对不同性质的不动产的测绘也要有专业的人员进行评定。虽然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方便,有效提高了政府管理水平,对建立服务型政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要通过房产和地籍测绘数据的整合技术,使不动产数据库内容得以丰富,从而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