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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债权人通过诉讼及取得胜诉判决方式令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又不得不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由此就面临后(追偿之)与前关系问题。在实践中,根据债权人处分并附之以法院必要职权调整,前可能形成三种诉讼主体结构,即保证人与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保证人作为被告且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三种诉讼类型客体(诉讼标的)构成有所区别,所形成债权人胜诉判决对追偿之也产生不同效力。概言之,类型一中前判决对追偿之不会产生消极既判力,但可能发生积极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类型二中产生特有的“预决效”;类型三中产生理论上“参加效”。由此,可通过诉讼与实体结合方法论促进判决效力研究深入化与体系化。

  • 标签: 连带责任保证 追偿权 既判力 预决效 参加效
  • 简介:中国法院经过较长时间历史演变,于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独特"合一制"组织模式。"合一制"指的是一种审判与(司法)行政彼此交织融合、由院长全面负责科层化制度安排。"合一制"一度对中国持续快速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但是,随着社会中心议题及正当化机制从经济增长逐渐向社会可持续、综合性发展转变,司法行政与审判融为一体组织结构已不合时宜。将司法审判从过度科层结构和"总体性"框架中"脱域"出来,进而促进宏观政治社会功能分化,应作为一种发展取向。

  • 标签: 总体性 审判 司法行政 合一制
  • 简介:新民诉法第55条拉开了环境公益诉讼序幕。不过,该条有关主体资格、诉讼请求、程序设置、证据制度、救济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均付之阙如。归纳总结修法前各地就此展开实践,并揭示其中存在问题,有助于明确今后环境公益诉讼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从理论上对相关问题予以梳理,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促进环境与经济均衡发展。

  • 标签: 环境公益诉讼 主体资格 救济方式
  • 简介:民事送达具有“粗疏”鲜明特征,并体现在邮寄、直接、公告等各种送达方式之中。“粗疏送达”从外在视角看是由司法资源投入相对不足引起,从内在视角看送达制度规定不合理、复审监督宽纵含糊等则加剧了这一现象。因为送达粗疏产生程序保障瑕疵,极易引发当事人不满并经常导致民事裁判被二审或再审撤销,既使民事裁判丧失终局性与公信力,又难以通过程序实现正当化。为了改革“粗疏送达”,除了提升司法在宏观资源分配格局中位次之外,还应通过对现行制度作合理化改革,提高司法资源使用效率,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审判监督,逐渐实现“有限责任-精密司法”新制度均衡。

  • 标签: 法院送达 精密司法 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