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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性自主权目前还没有被我国现行法律所确认,是否可以将性自主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性侵犯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体系如何确立等问题,在民法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文章通过对性自主权概念的介绍,对侵犯性自主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加以分析,归纳出具体侵害性自主权的几种侵害行为,提出与之相应的民法救济措施及完善立法建议,希望在民法体系内部,能给予性自主权应有的法律地位与空间,以实现全面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立法宗旨。【关键词】性自主权民法保护民法完善一、性自主权概述(一)性自主权的含义及性质1.性自主权的含义性自主权是自然人在遵循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自主决定实施性行为以何种方式实施性行为,实现性欲望的满足而不受他人强迫和干涉的权利。关于性自主权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性自主权的客体为权利人的性利益,所谓性利益,不仅指传统观念上的以性交为内容的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和实体利益,精神利益是权利人以自己的性纯洁为主要内容的满足感及外界对自身的道德评价,实体利益是权利人有权保持自己的性器官不被他人非法接触,有权拒绝他人在违背自己意志时的性交行为的利益。第二,性自主权的适当自由性,性自主权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违背成文法律和善良风俗,尤其在已婚的男女之间,还应相互履行夫妻忠诚的义务,性自主权不是一种不受拘束和限制的性自由权。第三,性自主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性自主权是权利人享有的独立完整的人格必须具有的权利,男女两性均应平等享有该权利,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其权利主体仅为女性,这种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是对女性权利的肆意践踏,当然是错误的。……

  • 标签: 保护探讨 性自主权 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