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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案判决认定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突破了对“传播”行为的传统认识。在存在论上,公司对网络淫秽视频的传播起到推动作用,但并不等同于传播淫秽视频,“使信息处于可传播的状态”不等同于“传播信息”。依法院判决,的主观罪责是“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的心态,这已溢出间接故意的范围.成为直接故意,但犯罪论从客观到主观不应反向评价。追责是网络管理者为了维护网络秩序,囿于无法直接追责到广大网民的无奈之举。案判决凸显了我国网络服务商的网络管理义务分配不合理、义务边界不明,体现了作为程度的现实和作为是非的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

  • 标签: 快播案 传播 不作为 网络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