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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可适用罚金的犯罪共20条。这些犯罪绝大部分是贪财图利或有关财产的犯罪,如投机倒把犯罪等,极少数是非贪财图利、罪行较轻的犯罪,如妨碍执行公务罪和违反国境检疫规定罪。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关于罚金刑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当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第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应我国现在、将来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我国当前犯罪特点是:经济犯罪严重,不仅自然人进行经济犯罪,而且法人也进行经济犯罪。罚金刑是一种剥夺金钱的刑罚,对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具有特殊的意义。它通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不仅可起着实际惩罚和教育罪犯的作用,而且也是剥夺其继续犯罪的资本,从而阻止其再进行同类犯罪。法人犯罪由于其实施犯罪的主体是由一定组织机构组成

  • 标签: 罚金刑 适用范围 严重经济犯罪 罚金制 现行刑法 妨碍执行公务
  • 简介:<正>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对此,我国刑法第31条和32条有明文规定。但是,如何根据立法精神,在理论上进行系统研究,从而指导司法实践,目前尚属空白。笔者不揣浅陋,试对此作一些尝试性探讨。一、刑法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必要

  • 标签: 非刑罚处理方法 故意犯罪 刑罚处罚 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 社会主义刑法
  • 简介:<正>什么是危害结果?理论界历来有广义和狭义之争。持广义结果说者如德国刑法学者麦兹格(Mezger)。他认为:“犯罪之结果指一切客观构成要件之实现,因之,结果包括行为人之身体动作及由此所引起之外界结果……如杀人罪之结果为行为人扣枪机发射子弹,使被害人被子弹命中而死亡。被害人死亡,是扣枪机行为人之身体动作,子弹之发射、命中及被害人之死亡均为外界结果。对于他人之精神亦可能引起结果,例如伤害引起被害人之痛若,猥亵引起他人之厌恶,均属外界结果是。”后者如德国刑法学者麦耶(H.Mayer)认为:“刑法上之结果系外界结果,即动作以外之结果,其系发生于行为客体上,如有生命者之身体,

  • 标签: 危害结果 客观构成要件 被害人 危害行为 身体动作 犯罪构成
  • 简介:<正>在刑法理论上,不作为犯的义务根据是探讨不作为犯领域中最早的一个问题。早在19世纪初,法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即对防止结果发生的法义务,进行系统的研究,而认为不作为义务的根据,仅以法律明文规定和契约为限。后来在判例和学说中,又陆续加上了先行行为以及亲密的

  • 标签: 先行行为 费尔巴哈 刑法理论 契约 判例 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