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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结果
  • 简介:论文介绍并讨论了我国《电子签名法》所体现的电子商务法立法的一些原则,包括最小程度原则、程序性原则、功能相等原则、技术中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国际协调原则等。同时也讨论了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一些不足以及应该进一步通过行政法规加以规范的方面。

  • 标签: 电子签名 电子商务法 数字签名
  • 简介: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以《新闻联播》栏目为代表的一些主要媒体开始连续针对“垃圾短信”的有关情况进行报道.使得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对垃圾短信进行规制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但是垃圾短信短信广告应该是不同的概念。在对垃圾短信进行规制之前应该对其有明确的界定.并且在规制短信广告中要坚持媒体中性原则.同时注意与其他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否则不恰当的或者粗放式垃圾短信规制措施可能会与立法目的相违背从而损害到我国相关产业的利益。本文试图对此作一讨论。

  • 标签: 垃圾短信 规制 界定 《新闻联播》 短信广告 中性原则
  • 简介:数字作品由于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使得作品所有人可以对作品进行私力的控制和保护,这一特征使得数字作品有成为有体物的趋势。这种变化动摇了版权保护的经济法律理念,因此对于数字作品的保护应该不受传统的版权制度的限制,不应该将对数字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规范限制在传统的版权法的框架内,而应该以新的理念来对待和处理对数字作品的技术保护问题。

  • 标签: 版权 数字作品 技术保护措施
  • 简介:2006年国家版权局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但是如何对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在版权人组织和卡拉OK经营行业协会之间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主要分歧是按包间还是按点播来收取版权使用费;按包间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性质欧洲等国家在20世纪采纳的版权特别费制度很相似,而按点播收取版权使用费是在数字技术环境下的一种数字权利管理制度,即DRM;在欧盟以及一些成员国有放弃版权特别费制度而推广数字权利管理制度的明显倾向,因此我国在卡拉OK收费的方式问题上似乎应该鼓励点播收费模式,放弃按包间收费模式。

  • 标签: 版权 版权特别费 数字权利管理
  •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看门人角色应该对其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不同的服务类型使得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都不尽相同,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从司法实践中加以总结和确认,并且网络自治和道德规范形成有机的结合,从而实现法律道德规范建设的良性互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采纳通知—删除责任模式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的规定一般侵权法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侵权模式不符合,并且也误解了版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责任模式。

  • 标签: 侵权法 网络侵权 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