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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以两支行行长案与俞林刚、俞圣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担保行为进行了分析。在前一案件中,被告人的担保行为由于是在同一共同故意支配下,与正犯共同实施的符合本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故应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正犯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而在后一案件中,被告人的担保行为因未侵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法益、与本罪正犯实行行为间缺乏必要联系及缺乏帮助故意等原因,仅应被认定为具有中立性的担保帮助行为且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担保行为 共同正犯 中立性的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