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弱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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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弱势群体'直接套用之民事诉讼中并不妥当。基于民事诉讼的特质,将其称为'弱者'当事人更为合适,他们是由于诉讼行为能力的固有型或演变型的差距与不对等而造成对诉讼的不充分而需要国家予以帮助的人。强化法院的职权行使是对弱者进行保护的最为主要的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有所规定,但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应在国家职权调查证据、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合理使用推定、适用经验法则、证明标准的降低、法官心证公开、释明权的行使等方面予以强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13年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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