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并列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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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并列罪名与选择罪名的刑法意义迥然不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显著差异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两个犯罪不可能是选择罪名关系;实践中,无论是先包庇后纵容的情形,还是先纵容后包庇的情形,都不具有选择罪名所要求的客观的承继关系,从而验证了该二罪不是选择罪名,而应该是并列罪名。作为并列罪名,当行为人的行为事实触犯该二罪时,应分别定罪,并且数罪并罚,而不能按照选择罪名作为一罪来处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论坛》 2010年3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