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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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国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一直沿袭着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土地的需求和分配,是以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以无偿划拨方式实现的。这种土地制度无视经济规律,无法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87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随之产生了土地交易和大量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合同。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有效,反之则为无效。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主要是指由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
作者 甘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法学》 1993年5期
出版日期 199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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