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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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史上,澳大利亚各州都采纳19世纪英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特别如1878年工厂法,以及后来的1901年工厂法),因此,直到1970年,每个州都有一部执行英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模式的法令。这个传统法规模式主要依靠一套详细而繁琐的具体标准。它由独立的州监察员负责执法监察,监察员被赋予广泛的监察权力,依靠警告、教育和劝告等执法手段劝戒守法,最后的手段是按刑法起诉。这种传统的标准法规优势在于责任人明确知道自己做些什么,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人员也比较容易执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职业安全》 2010年4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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