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下的公共政策解读:两岸四地的区域性发展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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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纽约公约》下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又被称为“公共秩序”,它是国际私法领域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传统理由。早在上个世纪,瑞士法学家Brocher最先提出区分国内和国际公共政策两大分支。[1]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b项明确规定了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违背内国”公共政策“,内国法院可予拒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比较法研究》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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