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病的认定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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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拥有相当完备的社会福利保险制度,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也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德国《意外事故保险法》规定,职业病原则上按照工伤赔偿。负责赔偿的是承保单位,即面向私企员工的各家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和为公共事业职工设立的意外事故保险。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09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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