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改行”业主不依法院判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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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0月9日,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一起业主状告开发商“擅自将小区车库租给他人经营”案,原告胜诉。据悉,开封某小区有南、北两个车库,面积约500平方米,系开发商建设该小区时所建。车库建成后,开发商租给王某、李某经营副食,按月收取300元租金。小区业主在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便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开发商辩称车库由被告建设,没有计入销售成本。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宣传资料中明确告知,该小区内有半地下车库,
作者 何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州建设》 2009年20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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