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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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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业主不是物业费收交纠纷的主体
物业公司与业主不是物业费收交纠纷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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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业主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俗称为“物业费”。由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约定这一费用由物业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而且.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67条也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DOI
rdxgzevk4l/802149
作者
郭发产;陈慧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房地》
2009年10期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
纠纷
费收
分类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出版日期
2009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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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上海房地
2009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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