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滥用职权的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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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受贿罪本身的构成、禁止重合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进行分析,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通过反思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受贿罪的法条关系,以及和类案的横向平衡角度,受贿罪中后续性的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论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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