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地方性立法中的委托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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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多年来,各级地方性立法机关的立法过程始终是政府部门、人大机关的“专栏”,很少能有来自民间的力量参与。近年来,作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重要立法形式,委托立法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法学》 2009年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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