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监狱感化教育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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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古代东西各国,官府均把针对社会的犯罪看成是个人的道德问题,一般普通民众也认为犯罪与社会没有丝毫关系,故而用威吓与报复主义结合而成的严刑峻法来惩处这种社会的公敌。惩治的结果,使已犯的人,在刑罚终结之后,不敢再作奸犯科,以免重尝牢狱的苦楚;未犯的人,不敢再有犯罪的动机和行为,以免受苛刑所加的痛苦。近代文明的发展,使有识之士认识到,罪犯之所以犯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04年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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