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捐赠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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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税人通过特定机构对外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予以税前扣除。这里所指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涟钢科技与管理》 2008年6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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