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许霆案看“重抗轻,轻抗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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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许霆案引发对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反思(一)许霆案案情和诉讼经过简介从事实上看。许霆案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案件。该案的具体情况为: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8年7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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