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种用途的数额计算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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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从事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的,都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尽管立法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未作数额上的规定,但司法实务在具体掌握定罪时还是要求具备一定的数额,并且司法解释也有相应的规定。然而,在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上还是存在争议的。本文主要就多次挪用用于不同种用途的数额计算问题进行探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3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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