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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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6月1日晚11点多钟.陈某按事先的口头约定。用自有的运油车从江西九江市永修县运了3.97吨稀释剂卖给宜丰县某漆业有限公司(卖方送货上门,运费由买方承担: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约定单价在货物质量检验合格后再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08年9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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