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区域穷尽原则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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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区域穷尽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欧洲法院(ECJ)通过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8条和30条进行解释而确定了区域穷尽原则的适用条件是,欧共体的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同意的第三人将知识产权产品投放在欧共体市场内。当然,一个知识产权产品是否投放在欧共体市场内,则应依不同情形而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坛》 2008年2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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