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发展权宪政保障机制的有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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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少数民族群体享有的政治发展权包括共治权和自治权两个方面。在中国现行宪政体制下,这两方面的权利分别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来实现。从实践效果来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针对少数民族政治发展权而设的保障措施仍有完善的必要。为使少数民族群体享有的政治发展权在中央和地方的决策过程中不被忽视,必须在决策程序上设置一些可供选择的方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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