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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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自2(1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7年2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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