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商应慎用“政府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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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广东某地的公安局在当地媒体发布通告,称多用户通过共享互联网接八的方式合用ADSL属于违法行为,当地公安部门将配合运营商展开清理之类的内容。很明显,公安局将多户合用ADSL定性为违法行为,是典型的运营商政府公关行为的结果。笔者认为,运营商这种“杀鸡取卵”的行为为其日后的经营埋下了无穷的隐患,电信运营商应慎用激府公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通信世界》 2006年40A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8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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