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劳社部发[2006]3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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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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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重庆劳动保障》 2006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