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定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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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解释发展至今,其"立法化"倾向日益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以抽象解释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解释的不合理性凸显.因而要进行司法解释改革,在制度上确立司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并立,并同置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的法律地位,废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确立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的制度;区分不同的解释情形,不同的解释内容,实现司法解释的合理定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4年2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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