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近年来,世界各国响应联合国的号召,参照国际人权标准,致力于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以保障心智障碍者的自主决策权。而我国目前仍适用否认心智残障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替代决定制度,既未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其家庭造成较大负担。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以协助决定为新范式,构建社会监护人、政府监督等配套机制,对成年心智障碍者监护制度进行改革,以恢复和确保心智障碍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
出版日期
2019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