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社会本原——在社会冲突与社会合作的视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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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权利产生、存在与发展的动态过程中,权利的实现能吸纳或者消解相当一部分社会冲突,促成一系列社会合作,使社会秩序得以形成、维系并协调发展。社会冲突在伸张主体利益的同时,有利于提升权利意识;其在重划利益格局的同时,有利于创设新的权利规范。社会合作所具有的消除社会冲突、促进社会有序的功能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安全、和平、有序的社会状态有利于权利的实现。而且,社会合作为权利的实现增加了有效性。在社会合作中,行为规则的确立和行为理性的运用使行为结果具有可预测性,从而降低了行为成本,增加了权利实现的顺畅性和有效性。
作者 李卓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6年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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