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审计监督 加强审计机关执政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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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这是在党的代表大会文献中第一次将审计地位、审计责任提到非常高的位置。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把审计监督提高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高度,为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使广大审计干部备感振奋和责任重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宁夏审计》 2005年F01期
出版日期 2005年10月1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